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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对监临官犯罪的规定及启示
引用本文:彭蕾,王芳.论《唐律疏议》对监临官犯罪的规定及启示[J].理论界,2009(1):131-132.
作者姓名:彭蕾  王芳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唐山市师范学院政史系,河北唐山,063000
摘    要:<唐律疏议>把官吏分为"监临官"、"主守官"和"一般官吏"三类,三者职责不同承担的处罚也不同.本文以"监临官"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唐律疏议>以"监临官"这一特殊身份为犯罪主体的规定,以期对现在的职务犯罪和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借鉴.

关 键 词:《唐律疏议》  监临官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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