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对监临官犯罪的规定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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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蕾 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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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唐山市师范学院政史系,河北唐山,0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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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疏议>把官吏分为"监临官"、"主守官"和"一般官吏"三类,三者职责不同承担的处罚也不同.本文以"监临官"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唐律疏议>以"监临官"这一特殊身份为犯罪主体的规定,以期对现在的职务犯罪和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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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律疏议》 监临官 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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