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特征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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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培良.论隐私权的特征及保护[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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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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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滁州师范专科学校政史系!239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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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隐私权,就是私生活的秘密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构成隐私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隐私必须是个人秘密包括单纯的个人秘密与他人共有的秘密;②隐私必须是忌外人知晓的,外人一旦知晓,就会对个人秘密的主体产生损害和不利。对于隐私权的内容,笔者认为应该包括这几个方面:①个人婚姻、家庭生活及其履历、财产状况;②身体的隐蔽部位、生理现象、生理缺陷、病历;③思想感情的流露和社会关系如私下谈话、交友、恋爱;④不愿公开的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婚姻关系、两性关系、社会地位、职业;⑤个人家庭生活遭受过的侮辱、不幸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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