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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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小平.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J].社科纵横,2006,21(12):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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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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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甘肃,兰州,73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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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互关系的论述,指出法律关系中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其重要的意义在于不要把主体当作客体,或者至少不能超出公共道德和一般的法律原则的界限,客体应该是能被主体利用、控制、支配、保护的一种资源或利益,主体通过权利义务来控制、支配、利用、保护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作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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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客体 劳动力 人身利益 从属性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6)12-008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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