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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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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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切实解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244号)精神,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贯彻意见:1、将2005年底以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保险费实际支出水平,为已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省、市(州)两级政府和工会承担。承担比例为省财政50%,市(州)政府30%,省总工会和市(州)工会各10%。2、已退休的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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