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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均衡的伦理性质
引用本文:徐伯钧.教育均衡的伦理性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
作者姓名:徐伯钧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6
摘    要:教育均衡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教育机构和教育群体之间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达到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教育作为个体解放的无限中介环节,把人从自然的质朴性和自然欲望中解放出来,核心和实质就是伦理解放,目标就是造就“有教养的人”。有教养的人的特性是达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使人和人的行为符合事物的本性。教育关系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学生、教师、学校、政府等构成这一伦理共同体的主要部分。教育共同体目标的实现,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强制力来完成,更多的是不间断的诱导与变化,使得共同体中的不同因子,不断进化至自己的对立面,在反复否定自身的过程中,完成共同体的进化过程。教育均衡体现教育共同体的伦理普遍性,外显形式为对于受教育者的知识、意识的传达,内在本质却是必须摆脱各类知识的传达目的,成为“为义务而行”的行为。这一“义务”便是通过教育共同体内部各因子、部门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这一共同体的伦理现实性与伦理普遍性,使这一实体成为活的、发展的实体。教育均衡具有现实的伦理本质,这一本质的起点为人本原则,其后包括义务原则、公平原则、辩证原则等各个环节。

关 键 词:教育  均衡  伦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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