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社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谈起(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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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馥羽.从中国古代社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谈起(下)[J].东西南北,2013(18):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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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馥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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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三是法令条款很具体易于执行。“秦律”在规定“取钱”法以奖励捕者的同时,对于“取钱”的范围还作了限制:“所捕的人在耐罪以上可以取钱”,以防止执法中出现偏激。汉朝时规定:追捕盗贼或罪犯,如果盗贼拒捕,双方发生格斗,因此而杀伤盗贼、罪犯,或盗贼、罪犯自杀,追捕者免除刑事责任。若法律规定对于追捕者给予奖赏,则给予一半的奖励(据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唐律疏议》在“被殴击奸盗捕法”条款中,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了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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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义勇为者 古代社会 立法 中国 《唐律疏议》 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人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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