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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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宜华.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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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宜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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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5期刊登的程恩富、李存荣两同志的《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归属关系》(以下简称《关系》)一文,通过对《资本论》第一卷第4章、第21章、第22章中的有关论述的分析,得出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实质上属于资本家所有的结论。我感到这个结论违背马克思的原意。在《资本论》中,有关雇佣工人劳动力所有权的论述是大量的,它们都明确地肯定了雇佣工人是自己劳动的所有者的看法。如“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工人作为劳动力出卖者和资本家进行交易时,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他只能出卖他所占有的东西,出卖他个人的,单个的劳动力。”(《资本论》第1卷第190、370页)“G——A,从资本家方面看,是购买劳动力,从工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方面看,是出卖劳动力。”“工人作为他个人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售者,在工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资本论》第3卷第928页)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这些论述一般都是在分析劳动力的买卖时进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品的买卖必然涉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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