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唐朝前期,由于国势强盛,很多周边部族整体或慕道来归或从化内附,而散居的小规模蕃夷更是遍布贞观十道各地。对于大规模的内附部众,唐朝以羁縻制度统之。沙州依城而设的粟特人村、登州一带遍布山区的新罗人村则表明,唐王朝将散居的附贯蕃人的治理纳入县—乡—村(里)系列的行政体系之下。从唐初新推行的村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唐朝对正州地区归化部众的管理有章可循,归化部众没有治外法权性质的特权,所谓侨民村的自治情形在唐朝制度上则是不存在的。这些事实说明:对内地正州地区已经附贯的蕃人,在制度管理上已与土著百姓没有什么不同,附贯蕃人在居住身份上已完全成为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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