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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错误——以动机错误为中心
引用本文:张清.论民法中的错误——以动机错误为中心[J].江苏社会科学,2008,24(2):102-108.
作者姓名:张清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法律系,243002
摘    要:动机错误是随着意思表示理论成熟后才出现的的一种错误类型,有着特殊的理论基础和内涵。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错误的判断标准有三种:重大性判断标准;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区分为主、重大性错误为补充的标准;重大性判断标准为主、动机错误为补充的标准。三个标准的背后蕴涵着如何协调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的冲突。我国现行的重大误解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有缺陷的。未来我国错误立法应采重大性判断标准为主、动机错误为补充的标准,这样既可以克服二元论的理论缺陷,又可以很好的协调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的矛盾。

关 键 词:错误  动机错误  意思自治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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