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名称的历史考察与现实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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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风景.《民法通则》名称的历史考察与现实价值[J].社会科学研究,20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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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风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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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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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课题“中国立法体制最新发展研究”(16ZZWM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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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名称是由两个关键词“民法”与“通则”构成的。《民法通则》名称的选择与确定,与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一样非常曲折,大致经历了从“民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通则》三个阶段。《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除了遵循内容要素化,规范、统一、醒目、精练等命名技术规则外,还有着更深刻、复杂的原因,是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结果。在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民法通则》规定本身及其名称,可发现它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为此,我们需要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步伐,更好地协调民事立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充分考虑国际间法学交流的便利,通过立法确认并规范使用“通则”这一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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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通则》名称 法律名称 民法典 立法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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