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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鉴定的鉴定责任及发现机制
引用本文:廖显玮,王伟伟.瑕疵鉴定的鉴定责任及发现机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4):38-40.
作者姓名:廖显玮  王伟伟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政治部,陕西西安,710108
2.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鉴定结论作为现代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它的形成不仅需要借助仪器和科学方法,还需要鉴定人进行检验、分析。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服务的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在推动司法鉴定法制化的同时,应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仅要强化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监督,明确瑕疵、错误鉴定意见的发现机制,而且要建立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保障体系,保障瑕疵、错误鉴定意见的责任得到有效追究和合理赔偿。

关 键 词:瑕疵鉴定  鉴定责任  发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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