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鉴定的鉴定责任及发现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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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显玮,王伟伟.瑕疵鉴定的鉴定责任及发现机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4):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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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显玮 王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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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政治部,陕西西安,710108 2.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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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定结论作为现代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它的形成不仅需要借助仪器和科学方法,还需要鉴定人进行检验、分析。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服务的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在推动司法鉴定法制化的同时,应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仅要强化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监督,明确瑕疵、错误鉴定意见的发现机制,而且要建立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保障体系,保障瑕疵、错误鉴定意见的责任得到有效追究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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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瑕疵鉴定 鉴定责任 发现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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