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罗马、中国法学方法的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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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季萍.古代希腊、罗马、中国法学方法的比较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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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季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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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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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古代希腊、罗马都曾有过法学的辉煌,而罗马法则“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是很有限的,但也曾有它的黄金时期:战国与西晋。本文试图从法学的方法探讨法学与立法的相辅相成,从而找出法学研究的最佳方法。一、古希腊法学的学理性古希腊法学基本特征是多学理而少经验,学者们对法的现象的研究是宏观的、抽象的、纯理论的,从德漠克里特到自然法学派,法学家们以学理的方法探讨法律问题,注重概念的界定,类的区分,分析概念之间的关系,把法律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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