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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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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二○○七年八月九日国人部发〔2007〕109号

关 键 词:仲裁员  文职人员  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事业单位  当事人  工作人员  处理规定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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