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徵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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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土地徵收的审议及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主管机关即内政部核准之,其审核的内容,包括形式及实质审核2种.形式审核系审查需用土地人的徵收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有错误或遗漏;另实质审核乃针对此徵收案是否符合法定徵收要件,经审查通过后,由内政部通知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执行后续公告通知及补偿程序.(三)土地徵收的公告,通知与发价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照核准徵收的处分,据以核算徵收补偿费、徵收案公告30日、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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