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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研究中的若干认识误区
作者单位:;1.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    要: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存在着严格的区别,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究竟哪些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存在着认识误区。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抽象危险犯是刑罚介入早期化的一种立法现象;抽象危险既是"公共危险",又是"间接的危险",其作用的对象并非犯罪对象。只要承认抽象危险犯的初始意义,就不宜主张通过"反证"的方式来收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

关 键 词:抽象危险犯  存在的正当性  成立范围  被告人“反证”

Studies on Cognitive Misunderstandings of the Theory of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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