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正式确立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然而,现有司法实践反映出该规则仍存在若干不足,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该条款适用范围局限于非金钱债务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金钱债务同样存在排除继续履行的可能,为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将金钱债务纳入适用范围更为妥当。基于合同僵局案件特殊性,为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应在司法解除程序中明确法官释明义务,即对违约方解除合同及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违约方解除合同存在道德风险,为制约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鼓励通过自由协商化解合同僵局、定分止争,建议增设重新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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