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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权利的检视与完善
引用本文:刘欣琦,段妍霖.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权利的检视与完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88-98.
作者姓名:刘欣琦  段妍霖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瑕疵行政协议类型重塑及其裁判规则研究”(22CFX012);
摘    要: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背景下,以已过起诉期限为程序标的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行政程序重开制度自“王建设案”引入后在实践中存在参差,原因在于对“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是否属主观公权利”的认知存在分歧。从主观公权利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现实需求出发,宜将当事人申请重开权定位为一项主观公权利。基于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对于当事人的重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进行处理,当事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理决定提起履行之诉或撤销之诉;对人民法院而言,应以行政程序重开处理决定而非原行政行为为审判标的,辨明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理清具体案件中的法院审查规则。

关 键 词:行政程序重开  主观公权利  行政处理程序  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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