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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
摘    要:浙江省劳动厅: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劳[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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