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民事责任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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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德全.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民事责任之分析[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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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德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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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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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判断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应依据我国现有民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界定学校和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校和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教育、管理和保护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以监护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学校存在过错时,才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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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关系 过错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2-0040(2006)02-0040-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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