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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可执行性的司法解释之质疑--兼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的影响
引用本文:郑太福.居住房屋可执行性的司法解释之质疑--兼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的影响[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1):93-95.
作者姓名:郑太福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006
摘    要:最高院的<查封规定>第六条有关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带来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善于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解释抵押的居住房屋的可处分性化解风险.<查封规定>违背了<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不能越俎代庖平衡生存权与债权问题,有关查封的规定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关 键 词:居住房屋可执行性  生存权  居住权  立法建议
文章编号:1008-939X(2006)01-0093-03
修稿时间: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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