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本质的双向实证——兼论“罪之吸收”与“刑之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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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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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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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法本质是法之为法的原因和根据。法学理论通常从本原、价值和作用三个角度阐释一般法的本质。所谓一般法,是指抽象的、整体的和静止的法,而刑法是一个具体的部门法,是一个活法,它既有明确的表现形式,也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并以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的动态过程影响社会关系,建立、维系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法的作用、价值和本原是依次递进的关系,是法的本质在不同层面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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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罪之吸收” “刑之吸收” 法学理论 裁量刑罚 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4)03-0161-02 |
修稿时间: | 2004-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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