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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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黄俊平.论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依据[J].社会科学战线,2005(3):207-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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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黄俊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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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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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论依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理论依据———“连带理论”;第二层次是其观念基础。现代国际法背景下连带性理论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人类“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观念的加强;二是有限主权观念的强化。与其他相关学说相比,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国家意志协调说”在解释国际法效力上相对较为合理。国际法效力的关键在于“国家意志”,但并不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之间的“共同意志”,而应当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国际犯罪的猖獗为普遍管辖原则的兴起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先天缺陷使国际社会不得不倚重国家法院管辖这种国际刑法的间接执行方式,这就为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而传统管辖原则的管辖漏洞又直接体现着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的价值。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普遍管辖原则的应时而兴成为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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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遍管辖原则 连带理论 有限主权观念 国际刑法 直接实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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