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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选择权
引用本文:陶南颖.被害人对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选择权[J].宁夏社会科学,2009(4):25-27.
作者姓名:陶南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我国借鉴西方“辨诉交易”、“有罪答辩”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简化刑事普通程序的一项巨大举措。但是它的缺陷之一就是对被害人尤其是其对审判程序形式选择权利的忽视。被害人拥有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选择权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不光是在实践中,也要在立法上重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特别要完善其对程序的否决权,并以此为契机,构建起兼顾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利益的和谐诉讼关系。

关 键 词:被害人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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