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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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真.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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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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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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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法学自身规律和特征并借鉴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应主要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产品质量和规范不正当广告等方面的部门法律制度构成。经济法的兼顾公平与效益这一核心原则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和规制成本合理原则。由以上原则决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采用各种手段相结合的多维、综合的调整机制。市场规制法主体具有多边性和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的特点,相应地,市场规制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三种责任形式: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也体现出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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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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