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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购并重组的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程宗璋.我国企业购并重组的法律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02(1):41-45.
作者姓名:程宗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中 ,企业购并应该由主体根据自身利益作出选择 ,政府不宜介入 ;政府必须拥有独立的国有资本投资机构 ,该机构没有行政权利 ,只作为市场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保护程序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加重合并当事公司的负担 ,不利于合并进行 ,因此应加以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企业购并公司立法在未来应向鼓励交易、促进投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转变。

关 键 词:企业购并  政府  债权人利益
文章编号:1000-8284(2002)01-0041-05
修稿时间:2001年7月28日

Law Problem on our country Corporation Merger and Acqusition
CHENG Zong-zhang.Law Problem on our country Corporation Merger and Acqusition[J].Academic Exchange,2002(1):41-45.
Authors:CHENG Zong-zhang
Abstract:
Keywords:Corporation Meger and Acqusition  market economy  creditor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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