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寡妇与立嗣问题——以江苏高等法院1927-1936年民事案例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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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志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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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文化与历史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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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寡妇立嗣问题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民事诉讼的重点领域。在民国南京政府初期,法律保护了守志寡妇择贤立爱和依法废继的权利,限制了他人因觊觎寡妇财产而强行立继的请求,同时也限制了寡妇随意立继、废继或处理财产的权利。但是,因为寡妇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仅仅为其夫财产守护者,这就决定了她必然处于诉讼的中心,受到各种势力的挑战。这种状况一直到国民党新民法颁布后才得到了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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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国南京政府 寡妇 立嗣 民事案例 |
文章编号: | 1001-5744(2007)05-0080-07 |
修稿时间: | 200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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