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先秦儒家"圣""君"立法思想及其法伦理意蕴
引用本文:胡启勇.先秦儒家"圣""君"立法思想及其法伦理意蕴[J].南京社会科学,2008(10).
作者姓名:胡启勇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    要:在先秦儒家看来,只有先王与君主才拥有立法权.在理想层面上体现为"先王以明罚敕法",在现实层面上体现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在矫正层面上体现为"暴君放伐".先秦儒家认为,只有先王与君主所创制的礼法才是良法,而暴君所创制的礼法则是恶法.因此,从法律伦理角度看,所谓"圣王立法"、"法自君出"和"暴君放伐"思想,不仅彰显了先秦儒家立法主体的伦理品格,而且包含有"恶法非法"的良法论思想.

关 键 词:先秦儒家  圣王  君主  暴君  立法  法伦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