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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误认抚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王浩然.《民法典》背景下误认抚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84-93.
作者姓名:王浩然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关系视野下的数字遗产继承研究”(23FXC008);
摘    要: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相关裁判实务的累积。通过修正误认抚养纠纷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内涵、考察抚养人被侵害的权利属性可以发现,抚养人的财产损失系经过亲子身份关系传递或触动所致,实际上源于亲子身份关系的侵害。因此抚养人被侵害的原权利为身份权,恰当的救济路径应为身份权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民法典》第112、第1 001、第1 045和第1 182条共同构建起身份权侵权请求权体系,为抚养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提供适宜的请求权基础,该体系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务可能性,能够为抚养人救济提供妥当的法结论。

关 键 词:误认抚养  财产损害赔偿  身份权  民法典  身份权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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