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领域划分下的网络暴力刑法治理 |
| |
作者姓名: | 许钟灵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突破与应对研究”(19BFX062);;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研究”(FJ2023MGCA041); |
| |
摘 要: | 对于侵犯私人领域的网络暴力,刑法的限制较少。在网络社会,个体不仅无力抵抗公权力主体的侵害,而且无力抵抗私权力主体的侵害。为了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应当区分刑法介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程度。刑法应当积极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私人领域的网络暴力,并且适用公诉程序。对涉及公众人物公共性的网络暴力,应当谨慎适用刑法;对涉及公众人物私人性的网络暴力,有必要强化刑法的保护。“受害者脆弱论”和“受害者不完美论”都是对于网络暴力关注的失焦。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过程应是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实质判断过程,其中,精神损害是判断因素之一。
|
关 键 词: | 公共领域 私人领域 网络暴力 刑法治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