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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当下性:“平衡论”之于行政法的意义
引用本文:夏启发.回应当下性:“平衡论”之于行政法的意义[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7(2):224-229.
作者姓名:夏启发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摘    要: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专横,保障了公民权利;社会发展要求扩大行政权、约束公民权。为了适应这一社会趋势发展的需要,现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权法”的窠臼,“平衡法”渐渐成为世界行政法的主潮。我国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平衡法”。因此,我国行政权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权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关 键 词:行政法  平衡论  管理论  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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