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公民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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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仁栋.论人权与公民权[J].南京社会科学,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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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仁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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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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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人权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人权,是作为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的人应当具有的权利。作为自然存在物,人既然来到世界上,就应当生存下去,生命有所保障,作为社会存在物,人就必须通过劳动来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以维持自己的生命,使自己得以生存。马克思说:“……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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