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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拥有无效婚姻的撤销权
作者姓名:
王晓玫
摘 要:
原告:李家志,男,29岁。被告:四川省古兰县民政局[案情]1988年12月3日,李家志与秦锡荣凭原古兰县高丽乡官寨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古兰县石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已生育两个子女。1995年6月,李家志因与秦锡荣性格不和,向古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古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家志办理结婚登记时只有20周岁,尚未达到《中华
关 键 词:
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撤销权
乡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
婚姻状况
共同生活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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