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管理学
劳动科学
民族学
人才学
人口学
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社会科学教育与普及
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社会学
统计学
学报及综合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表达自由的界限——基于德美制度之比较
作者单位:
;1.山西财经大学
摘 要: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表达自由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表达自由也有其界限,比如不能超越国家安全、司法权、人格权等。作为我国表达自由界限规定《宪法》第51条"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刑法》246条"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无相关司法解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便。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之理论构建我国表达自由的界限。
关 键 词:
表达自由
诽谤
新闻自由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