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重新定义和定位——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定义和定位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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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清林.无权处分的重新定义和定位——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定义和定位的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7(2):10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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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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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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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定义,看上去清晰实则作茧自缚。可惜的是,绝大部分学者只是关注无权处分制度的效力,对于制度适用前提的何谓无权处分及其适用范围与制度定位,鲜有论述。其实,无权处分不应只是一个仅适用于买卖合同领域的具体制度,应当是能适用于包含担保、租赁、债权让与、优先权等领域的制度体系。基于此,无权处分在定义和定位上需要被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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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制定定位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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