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的结构性力量之形成——以胡村合作社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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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慧丽.农民合作的结构性力量之形成——以胡村合作社为例[J].学习与探索,2007(3):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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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慧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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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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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合作组织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以河南兰考县胡村合作社为例,要想推进偏远落后地区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应该发挥结构性外力的作用,动员村"两委"的支持和参与,培养村庄能人成为合作组织的骨干和领导者,并通过"选择性非经济激励"的办法和在当地能够奏效的"土"办法提高农民觉悟,从而使合作组织不断获得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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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合作组织 村民委员会 社会主义新农村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7)03-0085-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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