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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限制
引用本文:苗理洋.论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限制[J].决策与信息,2011(6):46-46.
作者姓名:苗理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应当对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时间作出限制,即债权之瑕疵不能无条件的转由受让人承受,尚需以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提出异议为前提。在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前,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询问否存在抵销反请求权,债务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债权让与合同签订后,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前,善意受让人有撤销权,即撤销债权人与其达成的债权让与合同,使他们之间的权属关系恢复原状;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则善意受让人可以行使求偿权,即准其向债权人主张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关 键 词:债权让与  抗辩权  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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