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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孟强.《物权法》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J].南都学坛,2008,28(6).
作者姓名:孟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课题
摘    要: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物权法》第176条集中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物保先行受偿为由而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得通过对债权的代位承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关 键 词:物保  人保  先诉抗辩权  代位承受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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