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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合理性及完善措施
作者姓名:黄河  李品
摘    要: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限制大体上分为实体限制模式和程序限制模式两种.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但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可以结合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和职权主义的"告知-防御"程序,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进行相应地完善,以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关 键 词:当事人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  罪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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