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业主协会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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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劲松.美国业主协会的法律地位[J].社区,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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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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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业主协会是物业小区内自治性的管理组织,美国《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第3章第1条规定:业主协会的组织形式为非营利公司法人或非公司法人,该规定体现了业主协会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地位。美国的业主协会由小区内所有业主组成,并代表业主们对共有部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在销售第一套房屋之前,就办理完设立小区业主协会的法律手续,购房者在接受总协议书、签订购房合同并成为小区业主之后,也就自然地成为业主协会的成员。小区内所有的业主在业主协会内参与民主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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