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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中物上代位与物上追及的制度关系
引用本文:张力.论抵押物转让中物上代位与物上追及的制度关系[J].甘肃社会科学,2003(6):121-125.
作者姓名:张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    要:在传统民法理论中 ,物上追及力是抵押权的当然效力内容 ,而在我国担保法上 ,物上代位效力在抵押物转让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在不久前的物权立法中又重新让位于物上追及主义 ,同时也放宽了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这一变化过程的重要原因在于所谓抵押权转让中的物上代位较物上追及的制度比较优势并不真实 ,忽略了登记制度下抵押权的公示性 ,将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在逻辑上等同起来了 ,这对抵押权制度建构的逻辑性与平衡性言并不合理。但反过来将抵押权中的物上追及力等同于其他物权的同名制度也是不准确的。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 ,“物”与“行为”在抵押权结构中交替的发挥“支点”的作用 ,应建立物上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的更替关系

关 键 词:抵押权  物上代位  物上追及  更替
文章编号:1003-3637(2003)06-0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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