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 |
引用本文: | 朱天林.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J].江西社会科学,2001(9):154-155. |
| |
作者姓名: | 朱天林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广东广州 510655 |
| |
摘 要: | 古罗马有句法律谚语:干涉他人事务,均为非法。其后进一步演变成了“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私法领域内,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须基于本人的意思,不容许他人予以干预,否则就构成侵权,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然而人生活在世上,难免有想事不周,情况紧急须他人帮助的情形,倘一味坚持私法自治,则势必“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不利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因此有必要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个人事务可由他人干预,即允许他人在未受委托或没有法定义务等情形下管理本人事务。这就是大陆法系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显然这种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