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收入分配如何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兼论两大类型企业中的分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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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富强.初始收入分配如何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兼论两大类型企业中的分配原则[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18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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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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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广州 5102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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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中国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研究”(10zd&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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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实收入不是决定于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社会原则又由强势者制定;收入差距的拉大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就必须从改革分配规则入手,而这根本上又在于解决社会问题力量的不平衡。一方面,就民营企业的收入分配而言,直接的劳资谈判结果必然有利于雇主,为此,就需要引入能够提高弱势者地位的抗衡力量,这包括制定劳动保障法以及推行集体谈判权等;另一方面,就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而言,其收入分配不仅涉及到作为内部人的劳资之间,也与社会大众密切相关,从而必须引入由外部人参与的收入分配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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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初始收入分配 民营企业 国有企业 抗衡力量 外部监管体系 |
收稿时间: | 2011-09-12 |
修稿时间: | 201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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