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默示”引发de几例合同纠纷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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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逸然.由“默示”引发de几例合同纠纷剖析[J].经营管理者,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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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逸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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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当事人一方关于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见,是否必须要有对方明确的同意方可?不一定!因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一方提出意见,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即视为同意。这就是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默示”制度。而有的当事人,因为不懂这些,结果就吃子“哑巴亏”。 (一) 1996年4月15日,南方某粮贸公司同皖东泉山农工商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泉山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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