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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引用本文:韩德培 ,黄进.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3(4).
作者姓名:韩德培  黄进
摘    要: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用来解决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加快制定解决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十分必要。为了推动我国开展区际冲突法立法,笔者在广泛参考和比较中国现行国际私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或区际冲突法、关于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现行国际私法或区际冲突法则草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于1991年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该示范条例发表后,在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受到同行重视。本文从草拟经过、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在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影响等方面介绍了该示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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