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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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章干.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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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章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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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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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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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 行政立法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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