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
引用本文:陈章干.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6).
作者姓名:陈章干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摘    要: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关 键 词:行政法  行政立法  主体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