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的颁行及其时代效用——晚清因应现代性挑战在立法层面上的首次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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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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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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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文化核心内容及构建途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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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为清政府“工商立国”提供制度、文化上的支持,于是,晚清新政开始了最具历史意义的修律运动——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在晚清“挽回利权”、“先定商律”思想的指导下,1904年《公司律》出台.虽然这部中国立法史上的首部公司法“顾草创之始,难语完备”,但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篇之作,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尤其是它的颁行,标志着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在中国的第一次确立,推动了中国民族工商业者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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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律 时代效用 现代性 历史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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