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主义与行政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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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竹胜.论行政法治主义与行政法解释[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26(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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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竹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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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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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解释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行政法适用过程中对行政法规范的理解、说明和应用活动,是行政法适用的主要机制。行政机关只有正确地理解、解释和应用行政法规范,才能使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如何使行政法解释具备合法性,便成为保证行政执法正当性的关键。行政法解释随着行政法治的兴起而呈现其意义和价值,但是行政法治主义也规定了行政法解释的原则和功能目标,中国的行政法治要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的目标就不能无视这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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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解释 行政法治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3-5281(2005)01-0012-06 |
修稿时间: | 2004年11月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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