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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引用本文:都淦.试论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J].社会科学研究,1993(3).
作者姓名:都淦
作者单位:四川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国国家机构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根本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制是根本对立的,它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有利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改革和完善国家机构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一) 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则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使国家机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成为能够实施正确决策,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政权组织。因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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