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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厥法律条文中的误字校正一则
引用本文:
吴景山.突厥法律条文中的误字校正一则[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6).
作者姓名:
吴景山
摘 要:
《北史》卷九十九《突厥传》中对突厥人的法律有如下的一段记述:“其刑法: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绊者,皆死;淫者,割势而腰斩之,奸人女者,重责财物,即以其女妻之;斗伤者,随轻重输物,伤目者偿以女,无女则输妇财,折支体者输马;盗马及物者,各十余倍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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